(三)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四)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和经法定程序确立赡(抚)养关系,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五)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户口已转出的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计算;
(六)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只保障农业户口成员,非农业户口成员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五大项:
(一)家庭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收入,扣除家庭生产经营费用部分外,以当年上市价格计算家庭生产经营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包括家庭劳动人口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务所得;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租金(房屋、土地、草场、林地、荒山、荒坡)、红利、各类博彩、有价证券、交易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亲友赠送、财产继承、保险年金、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支付的赡养、扶养费;
(五)其他实际收入。
计算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时,农村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收入确定。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家庭人口数。
第九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和补助金等;
(二)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五)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费;
(六)见义勇为奖励金;
(七)临时性社会救济金。
(八)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享受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