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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州、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必要的业务工作经费。

  州、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开展农村低保工作必要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州、县人民政府统计、物价等主管部门应提供当地生活必需品的种类,物价水平等方面的资料。

  州、县人民政府扶贫等主管部门应提供贫困对象的基本资料。

  州、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农村低保资金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农业、教育、畜牧、国土、建设、粮食、工商、税务、广电、监察、司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农村困难群众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同时应支持和配合民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各县必须将本县所有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口和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他们排斥在外。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凡持有阿坝州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

  (一)“五保户”以外,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户;

  (三)无畜户、无房户、无地户、无收入户;

  (四)特困户中家庭成员充分发挥自力更生努力后其收入仍不足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

  第七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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