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做好灾情核查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负责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6.7 应急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科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7.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省国土资源厅和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关专业技术队伍,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