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省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州(市)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做好应急防治工作。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省级应急预案以及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并请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支持帮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