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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地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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