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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除国有企业自愿保留的外,其他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应享受的待遇标准执行,差额部分按月补足,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解决。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专项资金的申请。由接收地财政部门形成专题报告逐级向省财政厅申报。专项资金申请专题报告包括以下材料: 
  1.《移交协议书》。
  2.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计填制,并分别经由同级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签署意见的《云南省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分离移交情况表》(附件一)和《云南省国有企业自办公安机构分离移交情况表》(附件二)。
  3.接收地政府2004年度财政预算内总决算报表的有关资料。
  4.接收地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对中小学教职工及公安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供给计算的文件依据。
  (二)专项资金的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移交协议书》中载明的接收中小学在职教职工、退休教师和公安人员人数,以及接收地政府2004年度财政预算内总决算报表和社会保险费用供给测算文件依据,分别核定补助标准,并分别会同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按此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三)专项资金的拨付。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核定基数,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按年补助到接收地财政部门。
  第九条 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仍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企[2005]175号)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国资分配[2005]284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的相关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对把关不严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公安等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对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的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将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等方式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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