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2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业(集团):
为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云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是指各级地方政府出资的国有企业分离所办中小学和公安机构。中央在滇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原则上按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应分离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具体为:
(一)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所办的中小学。
(二)国有企业停办的中小学。
(三)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现办中小学。
(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前所办的中小学。
(五)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前所办的中小学。
(六)国有企业间联合举办的中小学。
第五条 国有企业办公安机构是指应分离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按国家公安部门有关规定自办的公安处(局)和派出所等,不包括企业自办的保卫机构。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我省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按照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前所在地同级同类学校和公安机构的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全额给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