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工商局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登记注册,并对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零配件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市交通局负责对达到报废期或经检测应予报废的车辆,收缴有关营运手续;对报废期满前1年内办理交易的车辆,不予办理新的公路运输营运证;交通公路部门对不按时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按规定继续征收养路费。
(六)市环保局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工艺中产生的旧蓄电池、空调器、废油、废轮胎、特种罐车剩余废渣等对危害环境的废弃物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老旧汽车排放污染物检测不合格的,依法处理。
(七)市国税局负责对达到报废期或经检测应予报废的车辆及报废期满前1年内办理交易的车辆,其车辆购置税不予过户、转籍。
(八)市财政局依据市贸易服务局的审核手续,核销报废汽车的固定资产;对符合报废汽车补贴政策,并办理补贴手续的车主,发放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且需要更新车辆的,依法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二、依法规范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律
(一)报废汽车由车主及时交售给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交售报废汽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5大总成必须齐全,否则,回收拆解企业不予回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无回收拆解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依法经营,严格行业自律。回收的报废汽车要逐车登记,发现手续不全或可疑的,要及时上报公安部门。回收的报废汽车要及时拆解,并将拆解的过程拍照,与报废汽车回收手续资料录入微机存档。每月5日前,将回收拆解的报废汽车统计汇总表报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省经贸委、市贸易服务局。回收拆解处理旧蓄电池、空调器、废油、废轮胎等环境危害大的废弃物和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专用车的剩余废渣,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应作为废金属处理,严禁拼装转卖。拆解的其它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三、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