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服务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贸易服务局、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交通局、环保局、国税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贸易服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报废汽车管理程序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市贸易服务局负责国家及省对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管理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职责范围进行联合检查、监督;综合协调解决各部门及回收拆解企业在报废汽车管理和回收拆解经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二)市监察局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人员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依纪依法查处有关违纪行为。
(三)市公安局负责按照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要求,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堵塞销赃渠道。结合机动车定期检验工作,加强老旧汽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机动车检验、检验不合格及距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期不足1年的车辆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对达到强制报废期和在延缓报废期经安全技术性能检测(3次)不合格的老旧汽车予以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上路行驶的报废车和拼装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期车辆的车主名称、车型、车牌号等情况通报给市贸易服务局,并在机动车报废期前2个月,通知机动车车主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机动车车主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部门对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公告作废,并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