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他纳税人。
4目前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即大型零售商场、大超市、大卖场),其核算相对健全,而且系统建设投资成本偏高,不宜全部更换成税控收款机,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
对于已购置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加油站不再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地税系统负责推广的范围
1凡从事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经营的纳税人;
2凡从事建筑业、房地产行业以及出租车营运的纳税人;
3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4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他纳税人。
对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
三、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全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从2006年3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06年3月1日至7月31日),全面摸清税控收款机产品的性能状况,熟练掌握税控收款机安装使用的操作方法和技能,建立和健全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收管理制度和办法,摸索和积累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经验。
(二)第二阶段为试点阶段(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全省部分行业选择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组织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应用工作,广泛收集、整理和总结试点期间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实际效果和生产企业或代理商产品性能、售后服务以及国税、地税部门税收管理效率等情况,为今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奠定基础。
(三)第三阶段为推广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全省所有适用行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纳税人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
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政策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为减轻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负担,经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可以享受适当的税收优惠。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