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
(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沟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50米内,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爆破、倾倒废弃物等活动;
(五)在高速公路下掘进采矿;
(六)运输易抛洒物品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
(七)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维修车辆时,应当使用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等辅助工具,并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执行路政管理任务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高速公路治安管理,维护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收费站、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保护司乘人员、高速公路管理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九条 运输危险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因发生故障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确需临时停车的,应当停在紧急停车带或者右侧路肩内。
第三十一条 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进行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但是,洒水车、清扫车不得逆向行驶。
养护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距离施工现场不少于500米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