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12月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4年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为开展侨务工作提供切实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并在提出认定侨眷身份申请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依法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申请时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