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其他与事故相关的文件、材料。
(十五)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第十条 收集与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归档材料须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文件、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原始记录、图片、图纸等资料。
(二)归档材料应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反映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三)归档材料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编目。
(四)用纸、用笔标准(不用铅笔、圆珠笔),字迹清晰。
(五)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与内容相同的纸质文件同时归档。
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
(一)基础建设、物料购置与处理、产品生产等活动中形成的与安全相关联材料,在项目结束后整理归档。
(二)企业及企业各部门在企业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可以按每月、每季或年归档,也可按项目或活动归档。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有关归档材料的审核。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各部门送交的各类安全生产档案认真检查。检查合格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和检查记录上签字,正式履行交接手续。接收电子安全生产档案时,应在相应设备、环境上检查其真实有效性,并确定其与内容相同的纸质安全生产档案的一致性,然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整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类目。安全生产档案类目设置要层次分明,概念明确,案卷排列应反映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的分类体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利用。
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按档案的范围宜设置以下类别:
(一)安全组织。
(二)安全规章制度。
(三)监督执法检查。
(四)安全检查。
(五)教育培训。
(六)安全投入。
(七)工伤保险。
(八)职业病防治。
(九)劳动防护用品。
(十)“三同时”管理。
(十一)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十二)安全用电管理。
(十三)特种设备管理。
(十四)事故管理。
第十五条 特殊载体安全生产档案(录像带、照片、磁盘等)可按载体形式、所反映问题或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目。
第十六条 特殊载体安全生产档案要遵照有关照片、声像、电子档案的标准,按其载体形式分别保存,并注明与相关纸质档案的互见号。
第十七条 企业应配置保存安全生产档案的专用柜屉和保护设备,采取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档案安全。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安全生产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年)、短期(1年以下)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