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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指南

深圳市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指南
(深安监管[2006]32号 2006年2月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范围、收集与移交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六章 企业变动时档案的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一般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是指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及企业安全生产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高危行业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利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企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具有依法管理、保护、使用的义务和权利。任何个人不得将安全生产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所需必要条件。
  第六条 企业应设置专用安全生产档案室,配备具有安全生产及档案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并对下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档案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职责:
  (一)凡是在企业生产及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与安全关联性文件材料都应按规定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各生产车间负责本车间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分级管理作出规定。
  (三)企业办公室负责收集企业领导在企业安全管理和参加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四)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协助本企业各职能部门对收集的安全关联归档材料的完整程度、准确性以及保存价值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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