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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矿企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指南》和《深圳市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指南》的通知

  2.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投入的情况记录。
  3.隐患整改方面的投入记录。
  4.防护用品方面的投入记录。
  5.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方面的投入记录。
  6.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安全代理方面的投入。
  7.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投入。
  (七)工伤保险方面的内容。
  1.参加工伤保险员工的名单。
  2.企业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或单据。
  3.发生工伤的员工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凭证或单据。
  4.其他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文件、凭证或单据。
  (八)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内容。
  1.企业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情况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种类。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预防措施情况。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定期检测检验报告。
  4.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员工及其身体检查情况。
  5.企业内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情况及其身体检查、治疗记录。
  6.其他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文件、材料。
  (九)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内容。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执行情况的记录。
  2.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3.员工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
  4.其他与劳动防护用品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三同时”管理方面的内容。
  1.有关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方面“三同时”项目的文件、材料。
  2.“三同时”项目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3.“三同时”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4.其他与“三同时”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十一)安全防护设备(含劳动卫生设备,下同)方面的内容。
  1.各类安全防护设备的种类及型号等基本情况资料。
  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3.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情况记录。
  4.应急救援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型号及管理部门、状况等记录。
  5.其他与安全防护设备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
  (十二)用电管理方面的内容。
  1.企业用电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记录。
  2.配电室运行状况记录。
  3.临时用电申请及拆除记录。
  4.配电箱等用电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十三)特种设备方面的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十四)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内容。
  1.发生事故情况经过介绍。
  2.事故调查组成人员名单及事故调查的相关会议记录。
  3.事故调查收集各类证据。
  4.事故分析会记录。
  5.关于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防护措施的相关决定文件。
  6.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的文件。
  7.企业月度事故报表。
  8.其他与事故相关的文件、材料。
  (十五)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第十条 收集与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归档材料须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文件、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原始记录、图片、图纸等资料。
  (二)归档材料应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反映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三)归档材料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编目。
  (四)用纸、用笔标准(不用铅笔、圆珠笔),字迹清晰。
  (五)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与内容相同的纸质文件同时归档。
  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
  (一)基础建设、物料购置与处理、产品生产等活动中形成的与安全相关联材料,在项目结束后整理归档。
  (二)企业及企业各部门在企业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可以按每月、每季或年归档,也可按项目或活动归档。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有关归档材料的审核。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各部门送交的各类安全生产档案认真检查。检查合格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和检查记录上签字,正式履行交接手续。接收电子安全生产档案时,应在相应设备、环境上检查其真实有效性,并确定其与内容相同的纸质安全生产档案的一致性,然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整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类目。安全生产档案类目设置要层次分明,概念明确,案卷排列应反映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的分类体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利用。
  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按档案的范围宜设置以下类别:
  (一)安全组织。
  (二)安全规章制度。
  (三)监督执法检查。
  (四)安全检查。
  (五)教育培训。
  (六)安全投入。
  (七)工伤保险。
  (八)职业病防治。
  (九)劳动防护用品。
  (十)“三同时”管理。
  (十一)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十二)安全用电管理。
  (十三)特种设备管理。
  (十四)事故管理。
  第十五条 特殊载体安全生产档案(录像带、照片、磁盘等)可按载体形式、所反映问题或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目。
  第十六条 特殊载体安全生产档案要遵照有关照片、声像、电子档案的标准,按其载体形式分别保存,并注明与相关纸质档案的互见号。
  第十七条 企业应配置保存安全生产档案的专用柜屉和保护设备,采取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档案安全。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安全生产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年)、短期(1年以下)三种。
  第十九条 企业对保管到期的安全生产档案应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企业负责人、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档案鉴定小组对经过鉴定后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安全生产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并编制销毁清册,报主管负责人审批。销毁安全生产档案时必须履行严格的签字手续,由两人以上监销,销毁清册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统计工作制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完安全生产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的借阅制度。借阅、复制有密级的安全生产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利用中,要处理好安全生产档案保密和利用的关系,既要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档案的指导、借鉴等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提供、利用、公布安全生产档案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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