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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幅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的;
  (三)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五)行人跨越、骑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六)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七)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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