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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5修订)

  第十九条 从事敷设和更新城镇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测绘,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

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依法实行分级管理。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由其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测绘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查、资质证书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州(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受理工作。
  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技术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测绘作业证的颁发,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内测绘单位中从事测绘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进行执业资格培训、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的资质、业绩以及测绘成果质量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进行招标,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测绘项目不实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可以自主确定实施测绘的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承担省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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