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的;
(三)在推行建账建制工作中,引导委托税务代理;
(四)对纳税人税负偏低,纳税情况异常,又无说明原因的,可引导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审核、税务稽核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六)税务机关在稽查税案时,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税务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出具意见书;
对受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依法按照规定程序所作出的涉税报告,各级国、地税机关可作为受理和审批、审核的参考依据:
(七)企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时,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参考依据;
(八)在出口退税的申报和年终清算工作中,出口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代理申报报告和年终清单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受理和审核的参考依据;
(九)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和其他退税等事项,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纳税情况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的参考依据;
(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确认给予以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项目,例如财产损失的审核等事项,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如果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税务师签章的税务代理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审核的参考依据;
(十一)企业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 具的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审核参考依据;
(十二)经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
同时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委托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可、并使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办理开票业务;税务机关可委托有培训资质的税务代理机构,开展义务税法宣传;举办纳税人培训班、办税员教育培训班等事项;
五、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指导和监督
税务代理是处于发展中的新兴咨询、服务行业,对其执业人员和机构,有特定的法律规范和要求,为促使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其服务水准,加强执业诚信,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支持、帮助发展税务代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