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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42号)中的有关精神,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科(股)为税务代理和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的主要协助部门,应负担起所在地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指导职责,并加强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联系。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被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聘任为理事的局长或副局长是协会在当地的联系代表,要兼管这项工作。
  三、严格实行税务代理许可制度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是经国家确认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了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文)对税务代理市场准入给予了规定,只有经批准成立的合法的税务代理机构,或取得合法资格的人,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全省国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室应拒绝未获取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四、与时俱进,积极扩展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以及《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2〕84号)和《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外省、市扶持税务代理行业发展行之有效的办法、经验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较难掌握的以下事项,在坚持自愿委托、自由选择的前提下,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
  (一)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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