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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完成当地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植树任务。不履行义务植树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区域内的造林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南北山绿化按照统一规划,划定绿化责任区,由绿化责任单位负责。

  铁路、公路两旁、河(渠)道两侧、水库周围、风景名胜区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造林绿化,由各有关单位负责。

  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宜林“四荒地”,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植树造林。

  第二十二条 植树造林单位应当落实管护措施,提高植树造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县(自治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义务植树的数量、绿化面积、苗木质量、林木成活率、门前绿化责任以及社会绿化任务的履行情况,并向市绿化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重点林业生态治理区和铁路、公路两旁以植树造林为主;重点林业生态保护区、水库周围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等适宜封山育林区域的,应当实行封山育林。

  第二十四条 植树造林应当坚持适地适树适种的原则,实行质量负责制。植树造林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确保造林的质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制度,划定禁牧区域,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牧区从事放牧或者其他毁坏森林植被和破坏森林设施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林地内弃置、堆放生活垃圾及固体废弃物,不得倾倒、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严禁盗伐、滥伐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森林防火责任制、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有关规定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救火的应急预案,保障森林防火、扑火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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