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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日)修改

公告


   《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23日经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10月9日

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
(2005年6月15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其自下而上的野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林业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

  林业经营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业资源的原则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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