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投资者、用水户联合会(协会)、村民小组等多种投入主体,采用全资、参控股等投入方式,以组建项目公司等形式投入水源工程建设和项目经营。要充分利用银政合作贷款加大投入,盘活水利存量资产,创新经营管理思路,通过公司化运营,提高经营效益,逐步建立用部分经营性收入投入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机制。
(十二)推进项目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要按水库功能组建投资多元化的项目法人,对于只有农灌和防洪功能的水库由地方政府组建法人;对于兼有工业、生活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库要成立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中远期供水功能可能由农业供水转变为非农供水的,应考虑按市场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的替代方案。鼓励和发展用水合作组织参与项目法人组建。加快小型水源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以放开建设权、明确所有权、搞活经营权为重点,制定农民群众参与水源工程建设的投入管理办法,鼓励农村集体、龙头企业、农民联户建设经营各类小型水源工程,探索建立政府授权经营、业主责权明确、用水户参与运营管护的新机制。结合工程特点,认真研究水库、渠系以及田间配套等设施的建设方案、投资方式、运行机制,明确投资主体、项目法人、用水户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按期发挥效益。
(十三)加快水价改革。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和《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云计价格[2003]1246号)的规定,加快水价改革步伐。已建成项目要科学测算供水成本,合理确定水价,根据水资源紧缺程度,提高征收标准,逐步实行计量收费。新建项目要编制水价测算方案,作为项目审批立项依据之一。要按供水对象区分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中,粮食作物用水逐步按供水成本核定水价,经济作物用水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水价;非农业用水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实行两部制水价。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收成年景逐步实行风险水价。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新建成水库的受益范围,指导农民组建各类用水合作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水费征收实施方案,逐步建立水库经营管理单位与用水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水权分配和转让制度,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利用。
(十四)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认真执行《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云水管改[2003]1号),按照事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明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确定财政补助的范围和方式,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中型水库项目法人岗位设置和定岗定员应参照《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要求确定。各州(市)、县(市、区)要在对地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工程状况、人员结构和资产经营现行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确水库功能、类别和性质,按改革要求抓紧组建项目法人单位,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各地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认真制订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经费来源。工程性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作为水源工程立项审批的依据。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机构、管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机构、管理设施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