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审批管理。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家水利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4]1644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规计[1998]16号)等有关规定。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要求筛选一批技术经济指标好、效益明显、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地方积极性高的大中型水源工程项目,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审批立项,并尽快研究制定我省水源工程项目审批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强化建设管理。水源工程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积极推行代建制。不断完善项目法人组建方式,规范招投标行为,理顺监理管理体制,整顿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快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水源建设与灌溉渠系、供水配套工程要紧密结合,加强管理维护,充分发挥效益。
(十一)深化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
1.严格区分两类投资,明确省地投资比例。以水源工程的功能设置和供水性质、年供水量为依据,合理划分水源工程建设中的公益性投资和经营性投资。公共财政承担对防洪保安、农业灌溉供水、水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部分投资,其安排渠道除积极争取国家补助外,由省级和州(市)、县(市、区)级按比例筹措。城乡供水、工业用水、发电、水产养殖及旅游等经营性部分投资,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水价改革,以市场化方式充分吸纳社会资本予以解决。
公益性投资中省级和州(市)、县(市、区)级投资安排的原则是在批复总投资中扣除经营性投资和中央补助投资外,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等,分三类地区明确省级和州(市)、县(市、区)的投资比例。一类为昆明市、玉溪市,省级补助50%,其余由市、县(市、区)自筹;二类为曲靖市、红河州、大理州,省级补助60%,其余由州(市)、县(市、区)自筹;三类为一、二类之外的其他州(市),省级补助70%,其余由州(市)、县(市、区)自筹。州(市)和县(市、区)级投资比例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2.加大对水源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把握“两个趋向”、推行以工补农的高度出发,对水源工程建设的投入随地方财政的增长同步增加,建立水利公益性项目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增加安排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预计增长比例;二是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并重点用于水源工程建设;三是从水源工程收取的建安营业税和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回收的资金,各级财政在安排支出时要重点考虑用于水源工程建设;四是烟草等部门要针对目前烟田基础设施差、烤烟质量提升困难等问题,从烟草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继续坚持工业反哺农业的有效做法,进一步加大对水源工程和农田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烟田灌溉保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