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局业务处室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对第六条规定的个案进行审查:
(一)对第六条第(一)至(四)项案件,业务处室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复印件,下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审查认为违法的案件,应当经过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二)对第六条第(五)、(六)项案件,省局办公室应当在本局收到信访函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批交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三)对第六条第(五)项案件,承办处室应当自接到办文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本局收到信访函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当事 0fe7 人;决定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省局收到信访函之日起六十日,遇有特殊情况并经省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内书面答复信访当事人;其中,对于审查认为违法的,应当在书面答复当事人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再答复相对人。
(四)对第六条第(六)项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第八条 省直属局报送的下列书面请示,省局办公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批交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具体执行中理解有歧义或者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
(二)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省人民政府等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在具体执行中理解有歧义或者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
(三)对省局或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在具体执行中理解有歧义或者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
(四)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向省局请示的个案。
承办处室应当自接到批办文单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批复稿或向上级机关的请示稿通过省局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流转。
第九条 省局业务处室应当按照省局的统一规划,根据各自的职责与工作岗位,结合本业务条线的工作实际,逐步制订、完善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称规范),使所有工作岗位的行政执法行为都有制度可遵循,有标准可检查。
第十条 省局业务处室应当根据省局的年度工作部署,制订年度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的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统筹,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要通过多种途径或者形式对各级工商局重点是省直属局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省局规范的执行情况按计划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年度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专项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