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省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涉案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制处提出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全部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法制部门收到全部证据和书面说明后三日内进行审查并汇总成行政诉讼答辩状或者行政复议答复书,经涉案部门会签后,在法定期限(省局受送达《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报审判机关或者复议机关。同时由法制和涉案部门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省局诉讼代理人人选,经局长委托后参加诉讼或复议全过程。
(二)以省局名义作出的信访答复,管理相对人(以下称相对人)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涉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或复核机关要求书面说明或其他具体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作出原信访答复的事实、理由、依据,经局办公室审签后报送复查机关。同时指定一至两名承办人参加复查全过程并配合调查。
(三)以省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涉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准予撤诉裁定书》或《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案案卷(复印件,下同)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个案审查。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参加个案审查全过程并接受调查。
第五条 省局业务处室通过对本业务条线的个案审查、批复请示、制订和完善执法规范、执法检查等方式实施层级执法监督。
第六条 省局业务处室应当对涉及本业务条线的下列案件进行个案审查:
(一)相对人对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直属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二)相对人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过程中撤诉或撤回复议申请,经省直属局个案审查确认不构成违法并被省局纳入抽查范围的案件;
(三)相对人对省直属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或决定撤销,但省直属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案件;
(四)相对人对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被法定机关判决败诉或决定撤销,县级局认为符合免责条件并经省直属局个案审查确认不构成违法并被省局抽查的案件;
(五)相对人不服省直属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省局信访投诉的案件;
(六)相对人要求省局对省直属局信访答复进行复查或复核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