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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三)强化土地批后监管。农用地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时扣减相应指标。各类建设用地要严格按批准用途进行建设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工时间、改变土地用途处理、土地使用标准等条件,对违反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
  三、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一)建立存量土地档案。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存量土地清查,建立城镇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现有存量土地动态档案,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存量土地批准时间、面积、类型、用途、权属、分布与处理情况。
  (二)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县(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积极筹集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储备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及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和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都要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加强对土地储备的投资融资、开发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做到“熟地”出让。市、县(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立土地收购储备专用账户,降低土地储备风险。
  (三)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林地和湿地。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收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凡城区内“退二进三”企业和改制、破产企业的划拨用地,应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重新供给急需用地的项目;已批的村民安置用地闲置未用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生产、经营企业使用。
  (四)积极消化闲置土地。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建设;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统一储备,优先安排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急需和高效益的建设项目使用;对我市前几年实施的滚动开发用地,要抓紧进行审计决算,抓紧处置;对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的闲置土地,动员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对因规划不当等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可按合同剩余年限计算土地价款,退还给土地使用者,由政府收回安排给急需建设的项目使用。
  四、强化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集体建设用地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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