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理顺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总结和完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执法体系,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划分,进一步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凡法律、法规、规章对层级管理权限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层级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对上下级行政机关执法权限划分不明确的,按照基层为主、权责统一、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予以明确。减少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约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禁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重点规范行政执法中的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发挥行政相对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要逐步推行调查、审核、决定分离的制度;规范联合执法行为,加强对联合执法的协调、监督、管理,提高联合执法效率和执法效果。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定期清理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分类梳理执法依据,分岗位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建立“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追究机制。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中,承办人弄虚作假或者直接行使职权时发生过错的,要承担全部责任;承办人上报意见有错误而审核人、审批人没有发现的,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审核人、审批人不及时批复或者错误改变上报意见的,审核人、审批人要承担全部责任;文件违法、制度违法或者行政机关多次发生违法行政案件的,行政机关首长要负主要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构筑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的制度框架体系,加快建立行政执法质量评查制度,定期对执法质量进行评议考核,并作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
六、完善制约机制,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
(一)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和各项视察活动。尊重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依法履行司法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义务,积极采纳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