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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兵团农机管理部门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认定,颁发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师农机管理部门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驾驶操作人员培训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必须持有兵团农机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教员须经兵团农机管理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应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并按规定收取培训费。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所需事业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兵团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农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用户购置农业机械后,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用户拥有的农业机械应定期接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并通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试、考核合格,依法取得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三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申请进行考试、考核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核实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驾驶培训记录,方可准许参加考试、考核。

  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接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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