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在原址或迁址进行更新;
(二)可将原有多处小规模的全民健身工程合并,建成规模较大并可为原受益人群提供更好服务的全民健身工程;
(三)鼓励具备场地条件的受赠单位建设篮球场、乒乓球台等专项活动场地。
第十七条 器材更新经费由市体育局和地方政府各承担50%。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全民健身工程挪作它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先行择地新建。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收取管理费用的,应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所收费用必须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管理、维修和更新。
第二十条 受赠单位应当对受赠物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要求向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受赠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者须知等告示标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器材损坏的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说明标牌。
第二十三条 受赠单位要配备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人员,对场地、器材进行日常维护,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管理经费由受赠单位负责。器材安装一年内,由厂家免费提供保修服务;一年后,日常维修保养经费由受赠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受赠单位应当在体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二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健身者进行科学健身指导。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