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体办字[2006]29号)


各区县体育局:
  《北京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2日第19 次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工作,使全民健身工程逐步成为本市体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行政村以及公园、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由受赠单位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公园、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受赠单位,拥有受赠或受赠资金购置的体育器材、设施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以及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为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管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监督指导。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及器材更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与配置

  第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启动资金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市体育局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投入。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筹集和吸引其它资金共同建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