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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建设项目需使用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须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建设。

  (二)留用土地必须作为村集体经济长期稳定来源之一。在符合金阳新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金阳新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可以由村投资开发、建造综合用房或实行土地有偿出租。

  (三)留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并在1年内按项目开工建设。

  (四)行政划拨的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须经所在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依法许可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抵押和担保。

  (五)被征地村如不需要留用地的,其应得留用地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组织出让,出让金额返还村民委员会,用于被征地村农民养老保障和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第十七条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按照被征地农民个人投入和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第十八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经批准“村改居”的原建制村居民;

  (二)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人员。

  第十九条 享受的条件和标准

  (一)按本规定参加农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

  (二)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分1档、2档、3档。待遇标准为:1档200元;2档180元;3挡160元。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档次必须与其缴费的档次相对应。

  (三)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的时间和待遇水平,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金阳新区管委会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天内通知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并办理终止养老保障手续。其尚未领取或领取后剩余的养老保障费个人缴纳部分,发给参保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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