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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
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1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
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金阳新区征地、房屋拆迁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金阳新区的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阳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金阳新区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征地、房屋拆迁和对被征地农民扶持扶助等事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被征地超过60%(含60%)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征地实行公告和登记制度。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金阳新区开发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征地和房屋拆迁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金阳新区管委会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征地政策

  第四条 金阳新区的征地由市政府统一依法办理,具体由金阳新区管委会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在金阳新区规划范围内征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征地面积是指被征地的正投影面积。征地中推行仪器丈量的方法,实地测量地亩图。

  第六条 严禁各种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对发布征地预告通知后抢栽抢种的各种农作物、花木、苗圃,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鱼塘等各种设施,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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