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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因参与邪教组织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的;
  (四)吸毒型劳教人员进入社会适应期不足三个月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外省籍、多次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的“三试”,应严格掌握。
  第二十五条 办理劳教人员“三试”审批程序:
  (一)劳教人员本人及家属提出书面申请;
  (二)劳教人员班组评议;
  (三)责任干警作出鉴定;
  (四)大队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提出“三试”意见;
  (五)劳教所管理科在相关大队公示(期限为公示之日起三日)拟“三试”劳教人员名单;对提出异议的,应予调查核实;
  (六)劳教所管理科对接收劳教人员“三试”的单位或学校(简称:“三试”单位)进行走访,调查取证;
  (七)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和走访情况,审核劳教人员“三试”;
  (八)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劳教所应当与“三试”单位签定帮教协议书,与劳教人员家属签定具保书,向劳教人员宣布“三试”期间的纪律。劳教人员应写出保证书。
  第二十七条 劳教人员在“三试”期间,应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劳教所管理科汇报在外表现情况,每月按劳教所规定的时间回所汇报情况。
  劳教所每季度或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应对“三试”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将考察报告报局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劳教人员在“三试”期间有突出表现,依据有关规定,可给予记功、减期、提前解教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劳教人员在“三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三试”,收回劳教所执行:
  (一)参与违法违纪活动或有违背社会公德的问题;
  (二)擅自脱离指定活动区域的;
  (三)思想出现反复的;
  (四)不服从“三试”单位管教的。
  第三十条 停止劳教人员“三试”,由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提出意见,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劳教人员在“三试”期间劳教期满的,劳教所应及时通知本人回所办理解教手续,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遇有特殊情况,局可以决定暂停放假、“三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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