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参与邪教组织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的;
(四)吸毒型劳教人员进入社会适应期不足三个月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外省籍、多次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的“三试”,应严格掌握。
第二十五条 办理劳教人员“三试”审批程序:
(一)劳教人员本人及家属提出书面申请;
(二)劳教人员班组评议;
(三)责任干警作出鉴定;
(四)大队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提出“三试”意见;
(五)劳教所管理科在相关大队公示(期限为公示之日起三日)拟“三试”劳教人员名单;对提出异议的,应予调查核实;
(六)劳教所管理科对接收劳教人员“三试”的单位或学校(简称:“三试”单位)进行走访,调查取证;
(七)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和走访情况,审核劳教人员“三试”;
(八)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劳教所应当与“三试”单位签定帮教协议书,与劳教人员家属签定具保书,向劳教人员宣布“三试”期间的纪律。劳教人员应写出保证书。
第二十七条 劳教人员在“三试”期间,应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劳教所管理科汇报在外表现情况,每月按劳教所规定的时间回所汇报情况。
劳教所每季度或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应对“三试”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将考察报告报局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劳教人员在“三试”期间有突出表现,依据有关规定,可给予记功、减期、提前解教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劳教人员在“三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三试”,收回劳教所执行:
(一)参与违法违纪活动或有违背社会公德的问题;
(二)擅自脱离指定活动区域的;
(三)思想出现反复的;
(四)不服从“三试”单位管教的。
第三十条 停止劳教人员“三试”,由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提出意见,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劳教人员在“三试”期间劳教期满的,劳教所应及时通知本人回所办理解教手续,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遇有特殊情况,局可以决定暂停放假、“三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