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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七)劳教人员春节放假还需报局审核。
  第十五条 办理劳教人员放假,劳教所应当与公安机关、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取得联系,了解劳教人员具保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劳教所应当将放假劳教人员的名单,报局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劳教所应在劳教人员放假离所时,向本人宣布纪律,与劳教人员家属签定具保书。劳教人员应当写出保证书。
  第十八条 劳教人员放假离所后,应持放假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并由派出所加盖公章,且每日向劳教所电话报告在外情况。放假期间,劳教人员必须在居住地休息,不得擅自外出。放假期满回所后,应将放假证明书交回劳教所。
  第十九条 劳教人员放假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放假,收回劳教所执行:
  (一)参与违法违纪活动或有违背社会公德问题;
  (二)脱离指定活动区域的;
  (三)思想出现反复的;
  (四)具保人丧失具保条件的。
  第二十条 停止劳教人员放假,由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报局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三试”

  第二十一条 劳教人员进入开放式管理阶段后,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试工、试农:
  (一)在放假期间没有违法犯罪或违背社会公德问题;
  (二)有经过合法注册、党政组织健全、劳动者权益能够得到良好保障的企事业单位接收,或农村基层组织健全、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居住村接收。
  第二十二条 劳教人员进入开放式管理阶段后,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试学:
  (一)未满18周岁的劳教人员,或已满18周岁且劳教前系在校学生;
  (二)有经过教育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学校接收;
  (三)家庭具备帮教条件。
  第二十三条 劳教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三试”:
  (一)患有性病、艾滋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尚未治愈的;
  (二)有逃跑史、逾假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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