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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有逃跑史、逾假史的。
  第八条 劳教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在春节期间放假回家探望:
  (一)户籍地为北京市;
  (二)入所六个月以上,受过减期奖励,且思想稳定,无反复或严重违纪行为;
  (三)劳教人员所犯罪错,放假后在当地不致引起公愤;“法轮功”劳教人员的近亲属不练功;
  (四)家属具有帮教条件,且负责接送;
  (五)多次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戒毒型劳教人员应执行劳动教养期限三分之二以上,且一贯表现较好,未受过处分。
  第九条 劳教人员在春节期间劳教期满的,且表现较好的,也可予以春节放假回家探望。解教当天,劳教人员回所办理解教手续,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法轮功”劳教人员不办理春节期间劳教期届满放假。
  第十条 劳教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假:
  (一)患有性病、艾滋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尚未治愈的;
  (二)尚未戒除毒瘾的;
  (三)前次放假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对因“法轮功”问题再次被劳动教养或曾受到过延期惩处的“法轮功”劳教人员。
  第十一条 劳教人员春节放假比例不得超过在册人数的5%。
  第十二条 劳教人员被批准放假后,第一个月每周放假一天,自第二个月起,每周放假两天。
  春节放假一次不超过四天。
  第十三条 劳教人员假期折抵劳教期的,放假一日折减劳教期一日。
  折抵劳教期的办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的,按局意见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劳教人员放假审批程序:
  (一)劳教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二)劳教人员所在班组评议;
  (三)责任干警作出鉴定;
  (四)大队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提出放假意见;
  (五)劳教所管理科在相关大队公示(期限为公示之日起三日)拟放假劳教人员名单,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对提出异议的,管理科应予调查核实;
  (六)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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