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逃跑史、逾假史的。
第八条 劳教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在春节期间放假回家探望:
(一)户籍地为北京市;
(二)入所六个月以上,受过减期奖励,且思想稳定,无反复或严重违纪行为;
(三)劳教人员所犯罪错,放假后在当地不致引起公愤;“法轮功”劳教人员的近亲属不练功;
(四)家属具有帮教条件,且负责接送;
(五)多次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戒毒型劳教人员应执行劳动教养期限三分之二以上,且一贯表现较好,未受过处分。
第九条 劳教人员在春节期间劳教期满的,且表现较好的,也可予以春节放假回家探望。解教当天,劳教人员回所办理解教手续,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法轮功”劳教人员不办理春节期间劳教期届满放假。
第十条 劳教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假:
(一)患有性病、艾滋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尚未治愈的;
(二)尚未戒除毒瘾的;
(三)前次放假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对因“法轮功”问题再次被劳动教养或曾受到过延期惩处的“法轮功”劳教人员。
第十一条 劳教人员春节放假比例不得超过在册人数的5%。
第十二条 劳教人员被批准放假后,第一个月每周放假一天,自第二个月起,每周放假两天。
春节放假一次不超过四天。
第十三条 劳教人员假期折抵劳教期的,放假一日折减劳教期一日。
折抵劳教期的办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的,按局意见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劳教人员放假审批程序:
(一)劳教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二)劳教人员所在班组评议;
(三)责任干警作出鉴定;
(四)大队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提出放假意见;
(五)劳教所管理科在相关大队公示(期限为公示之日起三日)拟放假劳教人员名单,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对提出异议的,管理科应予调查核实;
(六)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