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劳发〔2006〕8号)
局属各单位:
《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的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28日执行,请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放式管理阶段矫治工作,进一步调动劳教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司法部《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以下简称“三试”)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安全性和社会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劳教人员放假由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三试”由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局管理处对劳教人员放假、“三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放假
第五条 劳教人员进入开放式管理阶段,且执行劳动教养期限二分之一以上,多次违法犯罪或戒毒型劳教人员执行劳动教养期限三分之二以上,表现较好的,可以在法定节假日放假。
第六条 劳教人员被批准放假,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离所回家探望:
(一)户籍地为北京市;
(二)家庭具有帮教条件;
(三)受过减期奖励。
第七条 劳教人员虽被批准放假,但因下列原因不得离所回家探望,办理假期折抵劳教期:
(一)户籍地为外省市的;
(二)自愿放弃回家探望的;
(三)家庭不具备帮教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