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发〔2006〕5号)
局属各单位: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第26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管理处负责对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劳教所管理科负责本所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班长包括自然班班长、集训队值班班长、炊事班班长、文艺(队)班长、大队值班班长。
第四条 值班员包括同道值班员、劳动现场值班员及因特殊需要安排的值班员。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教人员,可以选做班长、值班员:
(一)取得计分许可证;
(二)已与家属签定帮教协议;
(三)遵守纪律,服从管教;
(四)身体、心理健康,能参加学习、队列训练,完成生产任务;
(五)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乐于助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教人员,不得选做班长、值班员:
(一)本次劳教前曾被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累计两次以上的;
(二)有逃跑史或逾假史的;
(三)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诈骗或伤害案情的。
“法轮功”劳教人员不能做值班员。
第七条 每年的一、三季度劳教所管理科对拟选用为班长、值班员的劳教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培训人数按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岗位数的2倍确定。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大队可以安排做为互帮责任组长。
第八条 大队选用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时应当公布拟选岗位,采取本人自愿,大队推荐,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