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风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有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拟按照招投标确定项目法人的风电项目和百万千瓦级风电项目,必须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百万千瓦级风电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除本款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5万千瓦及以上的并网风电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5万千瓦以下的并网风电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上报风电项目时,应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要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保措施,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上旬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同时,要做好整理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等工作,报有关部门审查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