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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


  禁止旅行社通过设立门市部名义以承包、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属租赁他人物业的,应由设立社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

  第十一条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门市部的管理,并制定门市部管理的制度。旅行社对所属门市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应当体现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的要求。

  第十二条 门市部应当将门市部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醒目位置,便于旅游者、检查人员等识别和查验。

  旅行社应当对所属门市部实行统一标牌,统一形象;应当为门市部工作人员办理统一的工作胸牌;门市部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胸牌上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门市部的监督管理。门市部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各项检查。

第四章 门市部业务规范

  第十四条 门市部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展业务:

  (一)门市部收客时必须由旅行社统一与旅游者签订加盖旅行社印章的旅游合同,并出具相关票据;

  (二)门市部应当与设立社实现计算机联网,通过设立社网络平台实现统一计调、统一团队操作;

  (三)门市部应当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并将由设立社统一存档;

  (四)旅游产品由设立社统一策划制定和发布;

  (五)门市部应当将旅行社制作,载明游客须签订旅游合同、索要发票等有关注意事项的《告游客书》,和门市部登记证一起悬挂于醒目位置。

  第十五条 门市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和私自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

  (二)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三)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得与设立社以外的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不得私自聘用、委派导游运行旅游团队;

  (四)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

  (五)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招聘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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