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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到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预先备案登记,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国内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到拟设的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预先备案登记,由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第六条 旅行社申请设立门市部应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门市部备案登记表;

  (二)门市部经营场所有效使用证明;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四)门市部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五)旅行社制定的门市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一)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营业场所一般应设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一楼临街铺面,星级酒店大堂,大型商场一楼,主要景区门口,机场、车站、码头的显要位置;

  (二)门市部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某种原因旅行社发给劳动报酬、办理社会保险;

  (三)旅行社门市部应至少配备一部直线电话、一部传真机和一台与社本部联网的电脑;

  (四)国际旅行社上一年度接待旅游者达一万人次的可以设立一个门市部,每增加一万人次可增设一个门市部;国内旅行社上一年度接待旅游者达五千人次的可以设立一个门市部,每增加五千人次可增设一个门市部。

  第八条 旅行社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门市部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时,应当出具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行社应当在办理门市部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同意设立该项门市部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备案。

第三章 门市部的管理

  第九条 旅行社门市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并承担该门市部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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