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办班项目申请文件,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文件文本要求的,将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正式受理培训办班收费申请文件后,要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之内以公文形式发布。其内容包括:审批培训办班收费项目的依据、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环节、收费方式、收费期限、收费票据、收费性质、资金管理、解缴方式、监督检查等;对不予批准的培训办班收费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二条 培训办班收费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一)普通理论培训课程。适宜按天核算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元,每天不得少于6课时;适宜按课时核算收费标准的,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元,每课时按45分钟。
(二)有实习实验、上机操作、演示教练等内容的培训课程。适宜按天核定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元;适宜按课时核定标准的,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7元。
(三)由著名教授、专家授课的高级研修班、培训班课程。适宜按天核定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40元;适宜按课时核定收费标准的,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8元。
(四)难度较大的专业技能等培训按上述收费标准无法补偿成本费用的,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单独申报,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成本核定。
(五)资料费。培训使用的资料必须按实际需要配销,属于出版社发行的,按照实际定价收取,不得加价;自行编印辅导性材料收取的费用,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执行。培训单位不得向被培训人员推销与培训无关的资料。
(六)食宿费。培训学员确需食宿的,食宿费标准可根据成本从低核定。对有条件自己解决食宿的学员,不得强迫其统一食宿。
培训办班结束后需要发放各种证件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培训办班收费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培训办班部门应当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课时、培训内容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