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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6鼓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捐赠,并积极争取各类项目基金。
  六、基地建设
  1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师〔2002〕3号)和《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本级继续教育基地标准化建设,逐步将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成为教学、资料、实验、电化教育和教育科研中心。
  2各级继续教育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及服务范围,申报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认定结果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各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与管理。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组织对全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进行示范性评估和合格评估;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对省管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资质认定。省教育厅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不具备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基地资格。基地实行年检制度,各级基地向其主管部门上报年检报告。
  七、奖惩措施
  1中小学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2在继续教育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3凡评聘职称、续聘、竞聘职务、晋级及考核评优的中小学教师,须按规定将继续教育证书提交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验。
  4 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未经同意中断按规定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取消其职务聘任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继续教育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5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师有权拒绝参加,同时追究举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6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培训基地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的单位,其第一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八、附则
  1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专业学校、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实施。
  2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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