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并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监督和保障并重的长效机制;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清理并立即停办一切面向中小学教师的不合理培训,从严控制面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项目,切实减轻教师负担,提高培训效果,确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7号)和《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号),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与管理体制
1在省政府领导及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的宏观指导下,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教师培训政策,设置教师培训类型,并对教师培训实施管理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2省成立教育、人事、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见附件1),负责统筹和协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除按规定必须进行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见附件2)外,停办一切不合理的教师培训。新增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的培训,必须由举办部门提出,报经省联席会议对培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培训机构资质和经费安排等方面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严格遵循“谁培训、谁出钱” 的原则,由举办部门负责承担因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
3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均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