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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5〕118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一、基本职责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职责:

  (一)受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报告其储存物品品名、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以及有关许可管理部门的许可情况通报;接受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剧毒化学品单位处置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方案备案;

  (二)受理剧毒化学品单位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请、审查、核发,并监督证件的管理、使用;

  (三)检查监督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和实施安全保卫组织、流向登记、封闭式管理、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制度,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误领发、以及非法买卖等剧毒化学品流失案件、事件发生;

  (四)受理剧毒化学品被抢、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流散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报告;

  (五)受理公众向公安机关上交危险化学品事宜,并按规定办理保管、销毁的移交工作;

  (六)依法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的行为;

  (七)其他根据指令参与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备案登记

  (一)备案登记机关。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储存剧毒化学品单位的备案登记,接受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剧毒化学品单位处置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方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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