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新增客运班线、车辆实施行政许可前,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公示:
(一)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对审核合格的应在做出许可决定前进行公示;
(二)新增我省始发的省际客运班线和市际、县际、县内客运班线的,班线起讫地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经营者提交的站点方案进行核实、签注意见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文本见本办法附件七),并已在已签注意见的站点方后附上《新增客运运力公示反馈意见表》(见本办法附件八);
(三)新增外省进入我省的客运班线和新增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的,相关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同步进行公示,并在收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发公示资料的6个工作日内填报《新增客运运力公示反馈意见表》。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公示地点公布反馈意见的途径和方式,确定专人整理、核实意见,对矛盾突出的线路,应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反馈意见的,视同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新增我省始发的省际客运班线按以下规定办理申报和许可手续:
(一)申请者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
(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公示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函至终到地和途径上下旅客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四)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终到地和途径上下旅客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复函意见后,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经营者签发《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终到地和途径上下旅客的省、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新增外省进入我省的客运班线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和许可手续: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相关省的征求意见函后,将班线申请情况予以公示,并函告相关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步公示;
(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公示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函告始发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抄告到达地和途径我省上下旅客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新增市际客运班线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和许可手续:
(一)申请者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符合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
(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公示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经营者签发《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抄告班线起讫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的,还应抄告途径上下旅客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新增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的按上列规定办理申报和许可手续:
(一)申请者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符合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并函告车籍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步公示;
(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公示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经营者签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抄告车籍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