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由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结果向省交通厅报备,省交通厅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六条 县到乡镇公路验收工作应当做到依法、依规、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于路基实施改造的项目,已经过当地政府或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并出具了路基验收合格的报告;
(二)设计批复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完成。路肩、排水、交通安全等配套设施全部完成;
(三)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通车试运行满12个月;
(五)质量监督机构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规定的抽查项目进行检测,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六)项目已进行了竣工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七)交、竣工文件已按部规定内容完成;
(八)各参建单位已按部规定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第八条 县到乡镇公路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根据第五条规定,及时向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告知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九条 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验收委员会;
(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三)检查施工单位自验报告及施工资料;
(四)检查监理单位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六)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七)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八)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