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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关于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5日)废止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5年11月11日 琼发改收费[2005]1728号)


海南省统一旅游汽车服务中心:
  报来《关于收取客运代理费的申请报告》收悉。鉴于你中心是经省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企业组织,按照《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总体方案》(琼府办函[2005]107号)要求,实施全省旅游汽车统一调派、统一结算管理,根据《海南省定价目录》,结合中心开展业务成本费用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接受旅游汽车管理公司委托,对旅游汽车客运实施统一受理,统一调派,统一结算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收费标准按旅游汽车客运营业额的2.5%计收。除收取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费主要用于中心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租用场地、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费用,以及宣传促销及交纳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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