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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失效]

  (九)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
  (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十一)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大牌号的;
  (十二)从匝道驶入或驶离高速公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三)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十四)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五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七)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八)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九)不避让持盲杖的盲人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三)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载人的;
  (十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二)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七)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八)在同车道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九)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一)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十四)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五)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六)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警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七)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八)不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二十一)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或者未在机动车前后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二十二)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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