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新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或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录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认定证》的管理。“两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全省范围内适用。《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已提供优惠扶持政策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及时标注;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发证机关及时收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信息交流及协查制度。对欺骗冒领、出租、转让或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认定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各地可根据实际,将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强化就业管理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八)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切实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开展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办失业保险、实施就业援助、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工作。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工作职能,并将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部门预算。具体办法由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规定。
各地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对“零就业”家庭等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对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要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1万元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安排落实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加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建设,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中介、保险代理、权益维护等方面服务。地方政府应根据驻外劳务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经费补贴和奖励。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农村劳动力输出较多的地方,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村民委员会聘用劳务输出联络员,协助做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服务和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工作,县(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落实相应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