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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继续执行法医检验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继续执行法医检验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行字[2005]322号)


山西医科大学:
  你校《关于司法鉴定中心收取法医检验鉴定费标准的请示》(山医大校字[2005]62号)收悉。鉴于原收费标准试行期届满,为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在国家和我省未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前,同意你校司法鉴定中心继续执行省物价局晋价费字[2002]73号文件规定的法医检验鉴定费标准(详见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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